一般性条款

2024-08-21 14:30

当然,以下是翻译后的政策条款:


1. 总则

在这些条款与条件(“条件”)中,“买方”指购买安地(北京)暖通设备有限公司(“卖方”)产品、材料、工程或服务(“货物”)的实体,或其订单被卖方接受的实体。


2. 销售

2.1 卖方应根据这些条件向买方出售和供应货物,这些条件将专门适用于卖方在此处提供的货物销售合同(“合同”),以排除买方的任何其他条款和条件。

2.2 除非经卖方授权代表书面同意,任何对这些条件的变更均不具有约束力。合同中可能包括由卖方和买方书面同意的特殊条款和条件;任何此类特殊条款和条件应优先于这些条件。


3. 订单与规格

3.1 除非由卖方授权代表书面确认或由卖方交付货物,买方提交的订单不会被卖方接受。卖方有权自行决定接受或拒绝订单。

3.2 货物的数量、质量、描述及任何规格以卖方报价或买方订单(在卖方接受的范围内)中列出的为准。


4. 货物价格

4.1 货物的价格应为合同中规定的价格,或如无,在卖方订单确认函中规定的价格,或如无,在卖方报价中规定的价格,或如无,在卖方当前适用的价格表中规定的价格。

4.2 卖方可在交货前的任何时间修改货物价格,以反映卖方无法控制的成本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外汇、劳动力成本、材料或其他制造成本的变化),或买方要求的交货日期、数量或货物规格的任何变化。

4.3 所有货物的价格均为工厂交货价,卖方位于上海的仓库(国际商会《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最新版本)。价格不包括任何税费,如增值税,以及运输、包装和保险费用,除非在4.1中提及的文件中列出。


5. 付款条款

5.1 买方应将发票金额(全额且无任何抵销、扣减或反诉)支付至发票中指定的卖方银行账户。除非卖方另行指定,货物将在发票支付后发货。

5.2 无论何时授予了付款条件,卖方有权对任何延迟付款收取每年16%的利息。

5.3 如果另行约定了奖金或折扣安排,则仅在买方全额支付发票后才应支付,除非另行同意。


6. 交货与履行

6.1 交货条款应为工厂交货价(国际商会《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最新版本),卖方位于上海的仓库,除非另有约定。

6.2 任何货物的交货日期仅为估计日期,除非延迟超过预定交货日期两(2)周且已收到买方的延迟书面通知,否则卖方对任何交货延迟不承担责任。

6.3 如果卖方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未能在预定交货日期后两(2)周内交货,买方有权全部或部分终止合同。上述内容应为买方在交货延迟或未交货情况下的唯一和排他性救济。

6.4 买方应在确认的交货日期接受货物。如果买方未能接受货物,在不影响卖方的任何其他权利或救济的情况下,卖方可以存储货物直至实际交付,并向买方收取合理的存储费用(包括保险)。如果买方在确认的交货日期后三十(30)天内未接受货物,卖方有权以最佳可获得的价格出售货物,并扣除所有合理的存储、处理和销售费用,并向买方收取低于合同价格的差额。如果买方已全额支付购货款,卖方应将超出合同价格的金额扣除所有合理的存储、处理和销售费用后返还给买方。


7. 风险、所有权与使用

7.1 货物的损坏或丢失风险在交货时转移给买方。

7.2 货物的所有权应在买方全额支付货款以及卖方根据合同或这些条件向买方索取的任何款项后转移给买方。

7.3 在货物所有权转移给买方之前,买方应作为卖方的信托代理保管货物,并应将货物单独存放、妥善保护并投保,并标明其为卖方财产,且无权处置货物。

7.4 在货物所有权转移给买方之前,卖方可以随时要求买方将货物交还给卖方,如果买方未能立即交还,卖方可以进入买方或任何第三方存放货物的任何场所并收回货物。

7.5 买方应以适当方式使用和处理货物,并遵守所有适用于货物的法律法规,以确保货物的安全使用。


8. 责任

8.1 买方收到货物后,应立即对货物进行外观和数量方面的检查和确认,否则卖方将拒绝针对数量不足或明显质量问题的索赔。买方必须在发票日期起十(10)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任何关于账单错误或调整的索赔。未在该时间内收到书面索赔的,买方将放弃索赔权利。

8.2 卖方不对其提供的与货物有关的任何设计、图纸、样品、规格、说明或建议的正确性、准确性或完整性作出保证。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所有与货物相关的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均被排除,包括但不限于关于性能、特定用途适用性和适销性的保证。

8.3 如果货物有缺陷,卖方可以自行决定免费更换或修理货物,或退还货物的价格。上述内容应为买方在货物有缺陷情况下的唯一和排他性救济,卖方对买方不承担进一步的责任。

8.4 在任何情况下,卖方均不对买方因合同、利润、收入、业务、商誉的损失或其他间接或结果性损失负责,无论索赔的理由是什么。

8.5 尽管合同或这些条件中有任何相反的规定,卖方的全部责任不得超过买方索赔货物的价格。


9. 买方的违约与破产

9.1 在不影响卖方的任何其他权利或救济的情况下,如果发生以下情况,卖方可以取消合同或暂停任何进一步的交货而不对买方承担任何责任:(i) 买方违反合同中的任何义务;(ii) 买方违反对卖方的付款;(iii) 买方与其债权人达成任何自愿安排或破产或进入清算程序;(iv) 买方停止或威胁停止经营;或 (v) 卖方有理由相信上述任何事件即将发生,并相应地通知买方。


10. 包装

10.1 如果卖方通知包装材料可退还,买方应在交货后一(1)个月内自费退还。如果不能退还,买方应按照适用的法规处理所有包装材料。

10.2 卖方应尽合理努力确保在发货前包装的适当性(如有必要),但卖方对货物从卖方发货至根据本合同交货期间的任何损坏或丢失不承担责任。


11. 保密

11.1 买方承诺对卖方披露的所有机密信息和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图纸、设计、规格)保密,且不得将其用于完成合同以外的任何其他目的。本承诺在合同终止后仍然有效。


12. 不可抗力

12.1 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或超出受影响方控制的情况而导致的延迟、履行失败或履行不当不构成违约,也不产生任何索赔。 “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不可预见的事件,前提是每个此类事件超出任一方的控制,并且导致无法暂时或永久履行合同义务:自然灾害、火灾、特殊天气条件、战争、禁运、封锁、暴动、起义、罢工、原材料、能源或劳动力短缺、第三方(包括分包商)罢工或违约、机械故障或IT系统中断。


11. 保修:

11.1 自有品牌货物:除非产品规格中另有规定,卖方保证自交货给买方后十二


个月内卖方交付的所有自有品牌货物在正常使用情况下不包含材料或工艺上的任何缺陷。卖方没有义务替换或修理因买方的使用、处置、运输、存储不当或超过使用说明、规格和限制所引起的问题。

11.2 代理品牌货物:对于所有代理品牌货物,卖方无须承担保修责任,所有保修由买方直接向相应品牌的生产商或供应商提出。

11.3 买方需在发现货物缺陷后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卖方,并保存相应货物以供卖方或品牌供应商检验。买方未能及时通知卖方或未保存货物的,卖方有权拒绝提供保修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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